Case Summary
2024年10月,日本大阪府警察中堺警察署的警官在处理肇事逃逸案件调查过程中,将警车停放在原告(一名男性)在堺市管理运营的月租收费停车场内,时长约20分钟。该停车场入口设有“月租收费停车场”、“非签约者请勿擅自停车”等告示牌。原告主张警车停放行为侵犯了停车场的收益使用权,以每月8000日元租金为标准向大阪府索赔8000日元。大阪府辩称现场交通状况下能够停放事故处理车辆的唯一地点即该停车场,无其他替代方案。大阪地方法院堺市支部于2026年1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警方在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停放车辆,获得了相当于使用费的收益,原告的租赁收益权受到侵害,二者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但关于不当得利金额,法院综合考虑停车时间仅约20分钟等因素,判定4日元(约0.18元人民币)为合理数额。中堺警察署表示目前无法发表评论。


Status or Result
大阪地方法院堺市支部于2026年1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大阪府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判令其向原告支付4日元(约0.18元人民币)。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警方在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停放车辆,获得了相当于使用费的收益,原告的租赁收益权受到侵害。在赔偿金额的认定上,法院未采纳原告按月租金标准索赔的主张,而是根据实际停车时间约20分钟等因素,认定4日元为合理数额。


Key Disputes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两个方面:其一,警察执行公务过程中将警车临时停放在私人收费停车场,是否构成日本民法第703条所规定的“无合法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不当得利;其二,若构成不当得利,损害赔偿金额应如何计算——原告主张按整月租金8000日元计算,而被告主张执行公务具有正当性且停车时间极短。


Social Impact
本案以微小的赔偿金额引发广泛关注,一方面体现了日本司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即便是执行公务的公权力机关,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财产仍需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另一方面,4日元的象征性赔偿也反映了法院在公权力执行公务需求与私人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的司法态度。本案为类似公权力临时使用私人财产的情形提供了判例参考,也引发了关于警察执行公务时程序规范性的社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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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Jun 19, 2026,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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