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Summary
东汉建武三年(公元27年)十二月,居延边塞甲渠候官下属隧长焦永,因其负责饲养的一匹官马驹死亡,被甲渠候官举劾。都乡啬夫宫奉命验问,焦永辩称马驹系患病而死,自己昼夜看护,并无懈怠。宫详细讯问相关吏卒,核实马驹死因及焦永的履职情形,形成劾状上报居延都尉府。都尉府审理后,认定马驹死于疾病,非人力所能挽回,焦永已尽管理之责,遂免予追究其赔偿与刑罚。这一劾状清晰记录了汉代对官畜亡失的追责程序及司法文书的制作规范。
Status or Result
居延都尉府依据验问结果,认定马驹确系患病而死,非人力所能避免,裁决免予追究焦永的赔偿与刑事责任,不予处罚。
Key Disputes
争议焦点在于马驹死亡是焦永失职、管理不善所致,还是因不可抗拒的疾病自然死亡;焦永是否应按汉代厩律承担赔偿责任或刑事处罚。
Social Impact
该案展现了汉代边塞严密的官畜管理体系与劾状司法程序,体现了依据事实认定过错的理性执法原则,避免了客观归罪。此劾状为研究汉代法律实践、边塞行政及爰书制度提供了珍贵的一手史料。
Adapted Novel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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